(一)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
(三)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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