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会议通过、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对违反入境出境规定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