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司法工作人员挪用或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的

2011年03月24日16:5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司法工作人员挪用或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的,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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