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对公安、工商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

2011年03月24日17:0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公安、工商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赃车入户、过户、验证的,如何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5月8日以公通字〔1998〕31号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赃车入户、过户、验证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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