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对互联网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

2011年03月24日17:2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互联网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的单位不履行备案职责的,如何处罚?   根据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以下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填写用户备案表。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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