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罪犯如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可见,不管是从国际刑法导向还是立法趋势看,均主要从预防犯罪的角度主张限制自由刑,多适用非监禁处置措施,增强感化力量,促进未成年罪犯复归社会。 针对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应当”适用缓刑的三个要件:一是必须符合刑法七十二条的条件,这是适用缓刑最基本的前提;二是要具备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即:“(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三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该规定是对未成年犯缓刑适用条件的进一步明确细化,审判实务中我们对刑法第七十二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第一,司法解释中的所说“应当” 是指在符合条件时必须适用的意思,故只要符合解释规定的三个要件均应宣告缓刑;第二,要注意分清必备要件和选择性条件,解释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三个要件是必备要件,缺一不可,但该条第二款中所列举的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三种情形则是选择性的条件,不要求全部具备,只需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即可;第三,上述三种情形是“应当”宣告缓刑的法定情节而非“可以”适用缓刑的法定情节,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于虽不具备这三种情形之一但符合刑法七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节的,如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是偶犯,过失犯,或是被引诱、胁迫犯罪 ,或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悔罪态度好的,仍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否则将会对未成年人缓刑的适用面过窄。 此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方面的考察:一是考察其犯罪行为的状况,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以此判断人身危险性,对连续犯的,不轻易下判。二是考察犯罪前后的表现,如有无前科劣迹,认罪悔过态度,以此判断是否易于接受教育;对有前科劣迹的,悔过态度不稳定的,不轻易下判。三是考察有无监管条件,如家庭结构是否完善,父母的帮教能力,有无监管单位,以此判断能否建立有效的社会约束机制;对家庭结构不健全,家教方式简单粗暴能力低下,未成年被告人居住环境不良的,不轻易下判。
![](http://www.fabang.com/favicon.i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