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的,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1990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6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第四十条规定,用户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用户误拆的邮件应当重封签章后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并对误拆邮件的内容保守秘密。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的,依照《邮政法》的以下规定追究责任: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