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如何处罚?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