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对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如

2011年03月25日10:23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的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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