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实践当中,存在这样的问题,即赔偿请求人基于检察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申请国家赔偿,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又决定将原撤销案件决定撤销。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赔偿案件应如何办理?
检察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应当视为是对违法侵权行为的依法确认。赔偿请求人据此申请国家赔偿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该赔偿案件均合法有据。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又将原撤销案件决定予以撤销,该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导致原无罪确认失效,也就是说赔偿案件的前提条件即确认已经丧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检察机关对原撤销案件决定的撤销,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失去了继续办理该案的前提和法律依据。因此,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宜再继续办理该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宣告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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