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行为人盗窃、盗用或私刻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等进行犯

2011年03月25日11:23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为人盗窃、盗用或私刻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等进行犯罪活动,单位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9日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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