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人员依法查处盗窃机动车案

2011年03月25日11:3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人员依法查处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如何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5月8日以公通字〔1998〕31号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以下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上述规定中的行为人事先与盗窃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同谋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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