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煤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如何追究

2011年03月25日11:3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煤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规定,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设立煤炭经营企业予以批准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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