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行政诉讼的参与人或其他人有哪些行为的,应追究法律责

2011年03月25日11:4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政诉讼的参与人或其他人有哪些行为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四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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