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7日以法释〔1998〕30号作出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依照以下的规定,以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