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如何

2011年03月25日11:52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如何处罚?

  根据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2001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修订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不予颁发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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