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强制力,表现为对合同的自觉遵守和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责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履行而实现的。在履行中,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遵守,其根本动因不在于合同利益的驱使、诚实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于合同的强制力;同时,不履行合同义务,一定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并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保护力,合同和合同权利是依靠法律的保护力维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权利的实现,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说来,不被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
第三,合同效力,实际上是合同的实效力。合同实效力,是实现合同目的的确定性。合同目的实现,包括对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对违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够做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则说明该合同是有实效的。每个合同失去了实效力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效力。因此,我们认识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义,应当更多地从合同的实效力方面来理解,离开合同的实效力谈论合同效力,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合同效力的范围是合同效力的实质内容,它解决合同从何时生效到何时失效的问题,解决对什么人发生效力的问题。
合同效力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1.对订立主体的效力
合同的订立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订立主体的效力,主要表现在:(1)对履约人的效力。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但有些场合,存在一方或双方将合同权利或者合同义务转移给他人履行的情况,使他人成为合同的履行人。他人能否成为履约人,对新履约人有何限制和要求,这些都取决于合同的规定。(2)对承担合同义务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实现对方合同权利、完成合同义务。针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所设置的请求权、对抗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地履行拒绝权,以及履行监督权、合同解除权等等。都表现了合同的效力。(3)对合同责任的效力。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是承担合同责任。合同的效力,要求责任者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接受违约金、赔偿金的制裁。(4)对合同权利的效力。合同权利是合同规定的权利人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合同效力表现为债权的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但权利人越权或者滥用权利,以及使义务人承担合同外义务,都为法律所禁止。(5)对随附义务的效力。与履行合同义务相关联的随附义务,也为合同所约束,如注意义务、催告义务、通知义务、减轻损害义务、举证义务等等,随附义务是合同义务伴生的,与合同义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2.对第三人的效力
合同法上的第三人,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直接参与合同法律事实的人。并不是指凡是相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都是第三人。第三人有两种情况:“第三方受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和与合同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方受益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也规定给第三方以一定的合同权利的合同。第三方为主张、实现自己的权利,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它是该合同的第三人;与合同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保证人,如合同担保人和标的物所有权保证人,以及履行代替人、第三债务人等。
对第三人权利的效力。在第三方受益合同中,受益的第三人享有约定的可以实施的权利,对合同当事人不履行约定,该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和诉讼权;承担连带责任和偿还义务的第三人,拥有对合同义务人的抗辩权,追偿权;作为履行代替人的第三人,享有全部合同权利;对于合同标的物拥有权利和要求的第三人,享有对该标的物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或担保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