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探视权引出官司 法院判决每月探视两次
离婚时孩子判给了男方,女方探望孩子时认为自己的探视权利遭到了男方的阻挠因此诉至法庭。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女方每月有两次探视孩子的权利。
原、被告双方于前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双方商定孩子交由经济条件较优越的男方抚养,而女方则享有探视的权利,但具体的探视时间没有约定。原告女方在起诉时称,离婚后因为不能与儿子生活在一起,因此非常珍视与儿子相聚的时光。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开始逐渐限制她与儿子的接触。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前夫索讨探望儿子的权利。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母亲探望儿子是合情合理的,但原告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不能影响到孩子和另一方家庭的生活。被告称,孩子每次与原告分开之后都要闹上好长一段时间,若任由这种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长此以往,既影响了孩子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又不利于新的家庭成员与孩子培养感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及代理律师在肯定原告的探视权不可剥夺的前提下,对探视方式、探视时间和探视地点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辩论。最终,法院对具体探视的方式及探视时间等进行了判决:原告享有探视儿子的权利,根据其现实情况,每月有两次单独探视儿子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