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36条、38条、40条、41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利,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对标准日工作时间和标准周工作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日工作时间和标准周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加点。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命令和要求,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从事工作叫加班;在标准日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工作叫加点。因此,《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既包括正常工作日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休息日加班而未安排补休的加班时间。然而,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时间,这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并不违反《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也正因为这一点,《劳动法》才未作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予以补休的规定,而只规定了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