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上旬,陆女士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与丈夫共同拥有的房屋。庭审中,王先生父子承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经陆女士同意,且转让该房屋时王父未支付购房款。为此,陆女士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先生父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父子购买房产、取得房产证是在陆女士与王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王先生所拥有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父在未征得儿媳同意的情况下,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未支付购房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儿媳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于近日判决父子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权益的,合同无效。王父在未征得儿媳同意的情况下,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下儿子与儿媳共有的房产份额,且未支付房款,其行为属恶意串通,所以法院判决父子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