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15岁的小赵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购买手机时,他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购买手机所产生的花费及相应后果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因此,海淀区法院认定小赵与通讯设备公司间的买卖无效,并判决通讯设备公司返还小赵货款1200元。
法律分析:《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购买手机花费1200元,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数额过大,因此法院认定小赵与通讯设备公司之间的买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