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中级法院2007年5月审理此案后认为,《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据此认定三人所签协议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曲靖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金先生、杨先生连带偿还刘女士投资款19.3万元,驳回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身为公务员的刘女士却违法与他人合伙经营煤炭生意,其行为违反《公务法》。而《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法院因此认定刘女士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