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协迫结婚的,受协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协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协迫结婚的,受协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协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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