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人工授精产子后离婚 丈夫被判付抚养费
年仅4岁的小斌可能不知道,自己是人工授精所生,而他出生没多久,爸爸就不愿意养他了。
昨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就小斌的抚养费官司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斌的爸爸每月支付生活费36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岁。
妻子人工授精产子
1998年6月,漯河市民程明德(化名)与妻子邱芳(化名)结婚了,可俩人在一起生活了4年,邱芳仍没有怀孕。
情急之下,夫妻俩到多家医院做了检查,得出的结论都是一致的:程明德精子存活率很低,没有生育能力。
“我们还是想办法要个孩子吧,算是安慰安慰老人。”程明德和妻子商量后,决定到北京进行人工授精手术,借助科技的力量“求子”。
2002年6月,北京一家医院在精子库中提取了精子,为邱芳完成了人工授精手术。10个月后,邱芳生下了一个健康漂亮的男孩,取名小斌。
孩子抚养费用起纠纷
可是孩子出生没多久,家里的气氛悄悄起了变化。
2003年年底,程明德被单位提升为科长,应酬顿时多了起来,每天都早出晚归,对妻子和孩子也不管不问,夫妻间开始了无休止的争吵。随后,俩人处于冷战状态。
2004年年初,程明德索性搬出家门,在外租住。其间,他没有付给孩子任何形式的抚养费,这种状况持续了近3年。
“他这么做是在推卸责任。”邱芳很生气,她多次找到程明德,要他就婚姻、孩子抚养等问题给个说法。
协商无果后,今年4月份邱芳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要他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丈夫被判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程明德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与自己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自己不应该承担抚养费用。
但是邱芳则认为,在决定人工授精产子之前,俩人经过了长时间的讨论,最后达成了一致,且程明德也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孩子应视为夫妻所生的子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做人工授精手术之前,夫妻双方达成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生的孩子应视为夫妻所生子女。
于是,法院判令程明德与邱芳离婚,孩子由邱芳抚养,程明德按工资的30%每月支付孩子360元的生活费,直到孩子年满18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