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孩子探视权约定不明,起诉法院被支持
【案情简介】
原 告:陈小军
被 告:王红
2004年5月21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就小孩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可在不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下,随时接到居住地,被告不得阻挠。
离婚后,原告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平时并不去打扰孩子,只是要求在星期五下午将小孩直接从幼儿园接至原告居住地。但是,被告对原告行使探视权的行为,千方百计进行阻挠,更不允许原告接走孩子。为此,原被告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双方矛盾也不断加剧。以至最后,到了星期五,被告甚至不送小孩上学,原告与其联系也不予理睬,致使原告合法行使探望权利受到侵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明确探望小孩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当双方发生探望权纠纷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耐心地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每两周探望小孩一次,于周五下午接回其住处,周一上午送回学校。
【律师评析】
本案中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离婚时未涉及探望权或就探望权约定不明、双方发生探望权纠纷,当事人能否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此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对探望权均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由此可见,探望权是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可以独立行使,因此,享有该项权利的当事人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完全可以单独就探望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受理。
第二,人民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调解宜粗还是细?
通过对本案的代理,本律师认为:首先,为了避免当事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时,应当尽量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时应当将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等探望细节约定得详细具体;其次,如果调解不成,为避免实际执行时难于操作,法院判决不宜过分详细具体,可作些原则性判决;但对于双方矛盾较为尖锐、争议较大的部分,仍应以详细具体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