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王某来电询问:去年12月底,我购买一辆丰田新车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1月初去办理牌照未成,后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但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未上牌新车擅自上路发生事故,依据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情形,因此不承担保险责任。请问律师,免责条款如何才能免责?
潘强、杨雪律师解答: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明显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履行以上任何一项义务,就视为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的焦点是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分析,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明显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履行以上任何一项义务,就视为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对“未上牌新车擅自上路发生事故免责”条款向投保人王某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说明,且在保单或是合同中进行显著的提示。如保险公司未履行以上义务,那么保险公司对此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