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有权单独变更子女的姓名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然而有些当事人规避法律,单方面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添加“曾用名”,从表面上看并没改变孩子的原姓名,但是按照有关户籍管理规定,“曾用名”具有和姓名相同的使用效力,因此该行为实际上是变更子女姓名的行为。建议公安部门加强对申请添加“曾用名”的管理,以杜绝此类纠纷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