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抚养权纠纷。现年23岁的原告薛某愤然状告比自己大13岁的“丈夫”郭某,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的非婚生子归自己抚养。
家住东台市许河镇的姑娘薛某在扬中市国际饭店打工。2001年春,她结识了被告郭某,不久两人发生了性关系。2002年初,薛某辞去工作随郭某到北京发展,两人租住房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3年元月薛某生下一男孩。孩子满月后,郭某因工作需要去上海工作,并以北京闹“非典”为由将孩子带离北京。后来,薛某由于思儿心切,就赶往上海,后又到扬中看望小孩,但小孩已去向不明,她多次与郭某联系但总被对方避而不见。无奈之下,她诉至法院。
审理中,薛某哭诉自己受骗上当,称郭某是有妇之夫,之所以与自己接触只为“借腹生子”。但被告郭某则辩称,这段孽缘只能算是“婚外情”。双方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更是各执一词,对立情绪尤为激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与婚生子有同等的权利,原、被告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均有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鉴于孩子尚在哺乳期,确定随母亲抚养较为适宜,被告作为孩子的生父每年承担抚育费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