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未同居 离婚彩礼应返还
2008 年 4 月,肥西县农兴镇人余某经人介绍与同县花岗镇人魏某相识,经相处,两人互生好感,依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期间,魏某及其家人收受了余某价值 3000 元的金项链及 8888 元彩礼金。当年 8 月 21 日,双方自愿操持了结婚登记手续。这时魏某提出必需购买新房才愿嫁过去,家境一般的余某举债购房后,魏某却又埋怨没有私家车而迟迟不肯过门。面对魏某不断提高的条件,无力承当的余某在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法院受理后,明确指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夫妻关系,但由于双方未共同生活,女方应返还彩礼,支持了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
肥西县山南法庭胜利调处了一起订婚期间女方收受男方大笔彩礼,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离婚案。法官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女方返还男方彩礼 6500 元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