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房屋分割]既有协议 又有欠条 为何要不回“青春损失费

2011年03月28日10:3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既有协议 又有欠条 为何要不回“青春损失费

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听到男女恋爱不成分手,有一方会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近日,发生在无锡市锡山区某镇的一个真实案例告诉我们,赔偿损失必须要依法有据,否则,既有协议又有欠条,到头来只会是一场空。
案件:
“花期”不足结不出好“果”
2003年5月,生活在农村的黄阿根,得知在城里正在高三学习的只有18岁的宝贝女儿已在谈恋爱,可说是吃了一惊。可无论是委婉地规劝,还是严厉地制止,但坠入情网的黄艳丽说男友对她是多么多么好。黄艳丽的男友,一家私营企业的总经理,年仅26岁的魏强主动找到黄先生夫妇说:叔叔、阿姨,你们放心,我会对小丽负责一辈子的。小伙子一表人才,对自己女儿也作出了承诺,并答应不会因为恋爱而影响到她的学习,并许诺高中毕业就送黄艳丽出国深造。祖辈都是面朝黄土背向天的黄先生夫妇,虽说大字识不了多少,但他们知道一味地反对也不一定有好结果,只能企求上天保佑他们的女儿,能够遇到好人。
但生活是现实的、也是残酷的,花期不足自然结不出好果。涉足恋爱的黄艳丽分心是难免的,原本作为尖子生到城区重点高中就读的她,高考时差了20多分。没脸见爹娘的黄艳丽索性到男友的企业工作了。和任何一个失去了自我的女性一样,发展到和男友同居、堕胎。
人们常说,付出总有回报。而现实生活告诉我们:恋爱,付出了也不一定有回报。黄艳丽就是这样,本来她完全可以考上一所重点大学,辛苦了一辈子的父母也有了依靠,可偏偏……2005年7月,黄家最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魏强向黄艳丽提出了分手。
协议:
赔偿“青春损失费”8万元
强扭的瓜不甜,这谁都知道。经过一番交涉,双方家长都同意孩子分手,但18岁的女孩子,“毁”在了男朋友的手里,不能说吹就吹了吧,8月16日,黄家再次找上门去,要求补偿女儿的青春损失费10万元,魏强父母不能接受!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午夜时分,魏家拨打了110,闻讯赶来的民警了解事情的原委后,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中写道:“由魏强父亲魏东平一次性支付黄阿根人民币8万元整,作为黄艳丽的青春损失费。从此,黄艳丽和魏强断绝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不再来往,否则后果由自己承担。”魏东平和黄阿根都在协议上签名并捺了印。根据此协议,魏东平给了黄阿根2万元现金,余下的魏东平出具了一张6万元的欠条,写明这6万元于9月30日前全部结清。
但魏家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款,几次催讨都没有结果,黄先生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东平支付6万元欠款。捏着被告亲手写的欠条,凭着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黄先生自信地走上了法庭:这官司一定能赢。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法官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判决:
虽有协议但于法无据属无效
无锡市锡山区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原告起诉提供的欠条仅仅是原告主张债权的一种依据,该证据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看此证据证明的是什么事实。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经调解形成的,其基础关系是被告儿子魏强支付给原告女儿的青春损失费,因为基础关系的合法性,是该债权债务合法有效的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说,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黄艳丽主张向魏强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原被告于8月16日在调解协议中设定的债权债务于法无据,属无效。
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说,之所以黄阿根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是因为双方通过调解达成的债权债务于法无据。如果调解协议上写明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而非青春损失费赔偿,那么,将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双方约定青春损失费赔偿,如果如约履行,则法律是不会干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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