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中,对江某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系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该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被告各得一半。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款是被告单位因企业改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告的买断工龄款,也是为被告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该款应认定为被告的个人财产,应归被告所有。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被告江某因其工作单位转制而解除劳动合同,收取了单位发放的买断工龄款28000元,该款是被告单位因企业体制改革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给其的买断工龄款,是被告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该款是对被告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间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也是为被告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带有较强的人事依附性,因此被告以这种形式取得的财产,在本质上与其平时的工资、奖金等普通劳动所得有明显区别。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较大限制,虽然“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等特殊而又常见的财产形式未在修改后的婚姻法中提及,但从该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思想,而“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正是由于其特殊性而与一定的人身密切相关。因此,该笔买断工龄款应认定为被告的个人财产。
下一条:既有协议 又有欠条 为何要不回“青春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