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孩子姓名”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孩子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父母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但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改变子女的姓名的,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可见,一方以另一方擅自更改小孩姓氏而不支付抚养费,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还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