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胡某相识前,胡某有一套房子。准备结婚时,我们共同出资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大概花费了近6万元。由于当时双方感情很好,我也没有对装修费用记账。
现在,胡某要与我离婚。对于其他财产分割我们双方已达成一致,唯独装修款一项争议较大。我主张胡某应补偿我一半费用即3万元,但胡某却对我们共同出资一事不认账。
请问,我若起诉离婚的话,能否主张这项装修款补偿?
董立强法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你不能提供相关票据证明你在装修时曾经出资的话,那么,你提出的房屋装修补偿费的主张,法院是无法支持的。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