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院:这仍属夫妻共同债务,两人要连带还
刘先生在与林女士离婚前,向林先生借了一笔钱。离婚时,刘先生与林女士已对债务承担问题做了明确约定。
在此情况下,林先生还能否要求林女士对这笔钱负连带偿还责任呢?近日,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这笔钱仍属夫妻共同债务,林女士应对这笔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两人已离婚 却双双成了被告
刘先生与林女士原是一对夫妻,双方在1993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刘先生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分别于2001年和2002年两次向林先生借款4000元和1万元,并出具了两张借条。
2003年,因刘先生与林女士的夫妻感情破裂,平潭县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刘先生因种种原因至今未偿还借林先生的钱。林先生遂将刘先生与林女士一同推上被告席,要求两人一同还钱。
女方称不知有借钱 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林女士感到很委屈。庭审中,她提出:她和刘先生虽然曾是夫妻关系,但双方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事实已是众所周知,双方的亲戚朋友都可以证实。另外,林女士对刘先生借钱的事毫无所知,且刘先生也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其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定 女方应负连带责任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讼争债务系刘先生与林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可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林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林先生知道他们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的约定。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林女士应对刘先生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刘先生限期偿还林先生1.4万元及利息,林女士负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