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法律选择法案
(1992年)
立法说明
@@ 本法简称
1.本法可作为1992年法律选择立法而引用。
实施
2.[地方实施条款]
适用
3.本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或地区②(注②:此处的“国家”亦指澳大利亚的州,此处的“地区”亦指澳大利亚类似于州的准州或领地。)]的法律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受理的一切诉讼案件,包括法院根据1987年法院管辖权(交叉授权)法或者其他规定有关于交叉授予管辖权的条款的法律而行使管辖权的案件,但不包括对犯罪提起诉讼的案件。
其他法律的效力
4.(1)本法并不影响澳大利亚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以及法律选择的效力,除非它们与本法不一致。
(2)即使在本法实施前或实施后通过的法律与本法有不一致之处,本法仍应适用,除非其他法律明确规定该法的效力不受或不应受本法效力的影响。
(3)本法并不妨碍某一法院基于违背公共秩序的理由而拒绝承认或实施位于澳大利亚之外的地方的法律。
解释
5.本法中,除有相反规定外:
“请求权”包括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
“法律”是指成文或不成文法,或者此种法律中的条款,但不包括与法律选择有关的法律。
类似于侵权的请求权
6.(1)本节的适用取决于第七节和第八节。
(2)本节适用于以下请求权:
(a)侵权请求权;
(b)与侵权请求权相类似的请求权;
(c)根据某一法律提起的请求权,由于该项法律,某一侵权请求权或者与侵权请求权相类似的请求权通过或者针对死者的遗产而得以继续或者加强。
(3)基于人身侵害的请求权根据受害人遭受侵害时所在地有效的法律进行判定。如果受害人因受侵害而死亡,基于该死亡而提起的请求权依照同一法律确定。
(4)基于以下原因而提起的诉讼,依照财产丧失或受损时或妨碍发生时财产所在地有效的法律确定:
(a)财产的丧失或受损,或
(b)对财产权或占有权的妨碍。
(5)基于诽谤而提起的请求权依照诽谤发生时以下地点有效的法律确定:
(a)请求人居住地,或
(b)如果请求人是一法人实体,则为请求人主要营业地。
(6)基于丧失、伤害或损害的威胁而提起的请求,如果威胁可能发生,则依照丧失、伤害或损害将要发生的地点有效的法律确定。
(7)基于丧失、伤害或损害而提起的任何其他请求,依照相关事件的最显著因素发生地有效的法律确定。
(8)如果法院能够确定,
(a)前述条款中所涉及到的某一请求权或者基于此项请求权而提出的某一问题所涉事项与该条款中所确定的地点之外的某一地点(其他地点)有更为实质的联系;并且
(b)如果该两个地点均为国家或地区——如果该请求权或问题依照其他地点的法律进行确定,该两个地方的法律的目的或意图将得到促进;
则该请求权或问题可依照其他地点的有效法律进行解决。
机动交通工具事故
7.(1)完全或部分由于发生在某一国或地区内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所引起的请求权依照遭受伤害时受害人所在地国或地区有效的法律解决。
(2)尤其,如果涉及到:
(a)事故发生时诉讼当事人的住所;及
(b)交通工具登记地国或地区;
则一旦法院确定:
(a)第一项中所涉及到的请求权或基于该请求权而提出的某一问题所涉事项与第一项中所确定的国家或地区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其他国家或地区”)具有更实质的联系;并且
(b)如果该请求权或问题依照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效法律进行解决;该两个国家或地区的有效法律的目的或意图均能得到促进;
则该请求权或问题可以根据其他国家或地区有效的法律进行解决。
(3)在全部或部分由于发生在某一国或地区的机动交通工具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事件中,如果
(a)某一赔偿请求权基于以下国家或地区有效的成文法而提起:
(i)请求人住所地;或
(ii)有关机动交通工具登记地;或
(iii)伤害发生地;并且
(b)在确定该请求权时无需证明某人的疏忽或过错;
则本条规定并不限制请求人依据该成文法提出一项请求,并且该项请求应依该成文法解决。
(4)在全部或部分由发生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机动交通工具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事件中,第一、二或三项中规定的针对有关事项的某一国家或地区有效的法律将某项权利授予:
(a)能够通过针对以下人的诉讼弥补因死亡或伤害造成的损失或获得赔偿的人:
(i)基于保险合同的存在而对死亡或伤害负有责任的人,该合同规定,该人对死亡或伤害的责任承担保险义务;
(ii)基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成文法的规定而提供赔偿或承担基于责任保险而产生的义务的人;或者
(b)授予以下人:
(i)基于保险合同的存在而对死亡或伤害负有责任的人,该合同规定,该人对死亡或伤害的责任承担保险义务;或
(ii)基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成文法规定而提供赔偿或承担基于责任保险而产生的义务的人;
以便得到补偿或分担该人所承担的责任,从而赔偿或弥补因死亡或伤害造成的损失。
基于该法律而提起的请求,适用该国或地区的法律。
对工人的赔偿
8.(1)有关某人是否有权依照向工人提供补偿的国家或地区的成文法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问题,依照以下国家或地区有效的法律确定:
(a)受害人在受雇期间通常从事他或她的工作的国家或地区(即使该人有时候被临时派往另一国家或地区或在澳大利亚之外工作);或者
(b)如果该人在受雇期间通常在不止一个国家或地区从事其工作——则为伤害发生前受害人最后被雇主雇用或者被录用时他或她所在国或地区。
(2)如果第一项所规定的法律并不要求被适用于该案件,但根据向工人提供补偿的成文法的规定而要求补偿或赔偿的权利已被以下法律所授予:
(a)雇佣合同订立地有效的法律;
(b)有关伤害发生地或有关疾病发生地有效的法律;
则该人可以依照(a)和(b)所规定的任一法律提起请求权。
合同
9.(1)某人将被视为有缔结合同的能力,如果其根据以下任一法律具有该能力:
(a)如果存在一项合同,则为应当是合同自体法的那一法律;
(b)该人惯常居住地有效的法律。
(2)某一合同是否已成立的问题,如果存在某项合同,则依照作为该合同自体法或应当成为该合同自体法的那一法律确定。
(3)基于某一在澳大利亚订立的并且是为在澳大利亚向消费者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合同而提起的诉讼,依照该消费者为使该合同成立而完成其所应做事项时所在国或地区有效的法律确定。但是:
(a)在合同中,如果
(i)货物的交付或者服务的提供,或者
(ii)如果该合同是一份向消费者提供信贷的合同——该消费者接受该信贷或使用该信贷或从该信贷中获益的地点位于消费者为使该合同成立而完成其应做事项时该消费者所在地国或地区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则该诉讼依据该另一国家或地区有效的法律确定;或者
(b)如果合同规定了对消费者的财产提供抵押或其他担保,则无论其是否规定了(a)中提到的事项,该诉讼依照合同订立时财产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效的法律解决。
(4)某一合同,如果根据1974年联邦贸易惯例法令第四百一十三条,作为消费者的人可以被认为已获得了货物或服务,则该合同可被视为是一份向消费者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合同。为实现本项的目的,可以认为该法令适用于与合同有关的事项。
(5)某一应当根据合同自体法确定的问题应依照以下法律确定:
(a)当事人明示选择或通过明显推断所选择的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作为合同的自体法;或
(b)如果:
(i)当事人未选择此种法律,或
(ii)考虑到所作选择时的情况,根据所选择的法律处理该问题可能有失公正或不合情理;
则为与该合同有最真实和本质联系的地点的法律。
(6)与合同有最真实和本质联系的地点是指:
(a)进行合同的特征性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的以下地点:
(i)其惯常居所地;或
(ii)如果该当事人是一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则为其主营业地;或者
(b)如果该合同是在进行合同特征性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的贸易或职业活动期间缔结的:
(i)该当事人的主营业地;或
(ii)如果该合同规定,履行将在该当事人主营业地之外的营业地进行;——则为该地;或者
(c)如果合同是一份雇佣合同——则为以下地点有效的法律;
(i)该人在雇佣期间惯常从事其工作的地点(即使该人曾被临时性地派往另一地点);或
(ii)如果该人在雇佣期间通常不止在一个地点从事其工作——则为该人被雇主雇用时或在其他情况下被雇主雇用时的所在地;或
(d)如果合同的标的物是一项不动产权利或一项使用不动产的权利——则为财产所在地;
除非从整体情况中显示出与合同有最真实而本质联系的地点是另一地点。
(7)如果合同的特征性履行无法认定,则第六项(a)和(b)不予适用。
(8)如果由于与合同有最真实而本质联系的国家或地区某一有效的成文法而导致该国家或地区与该合同有关的有效法律规定不能被排除或限制适用,则基于该法律规定而提起的诉讼或问题依照该规定解决。
(9)如果由于与合同有最真实而本质联系的国家或地区之外的某一地点一项有效的成文法,而导致该地与合同有关的某一有效法律规定不能被排除或限制适用,则基于该项法律规定而提起的诉讼或问题应依该规定处理,而不必顾及某一与法律选择有关的法律的效力。
(10)如果:
(a)某一合同之债在合同所规定的履行地点的履行将有悖于该地有效的法律;以及
(b)由于不履行而导致债务的免除,包括以要求对债务进行特定履行的方式免除债务,未被该地法院准许;
则法院不得强行要求履行债务或基于不履行而免除该债务,即使本节另有规定也不例外。
注:本节并未对有关合同的法律选择规则作出详尽规定。
公平贸易法
10.(1)基于被认为违反了公平贸易法而提起的诉讼依照被认为是违法的行为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效的法律处理。
(2)以下法律均为本法所指的公平贸易法:
(a)新南威尔士州1987年公平贸易法第五部分;
(b)维多利亚州1985年公平贸易法第Ⅱ部分;
(c)昆士兰州1989年公平贸易法第Ⅲ部分第二节和第三节;
(d)南澳大利亚州1987年公平贸易法第×部分第二节;
(e)西澳大利亚州1987年公平贸易法第Ⅱ部分第一节;
(f)塔斯曼尼亚州1990年公平贸易法第二部分;
(g)北部地区1990年消费者事务与公平贸易法第Ⅴ部分第一节。
信托
11.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有效法律是否适用于一项与信托有关的诉讼,此问题应依照于1985年7月1日订于海牙的有关适用于信托及其承认的法律的公约第1和第Ⅱ章的规定处理,该两章所规定的法律应与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同等看待。
注:该公约的文本已收入联邦1991年信托法(海牙公约)附表中。
继承
12.(1)一份遗嘱书,如果其执行符合以下任一法律,则可被认为已有效设立:
(a)遗嘱执行地有效的法律;
(b)在设立时或立嘱人死亡时立嘱人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有效的法律;
(c)设立时或立嘱人死亡时其国籍国有效的法律;
(d)考虑到船舶或飞行器的登记及其他相关事项,如果遗嘱是在船舶或飞行器上设立(无论何种形式),则为与船舶或飞行器有最密切和最真实联系的地点有效的法律;
(e)如果遗嘱处理的是不动产,则为财产所在地有效的法律。
(2)第一项(c)中所指国籍国有效的法律,当该国存在两个或更多的法律体系,而且都对遗嘱的适当订立或适当解除作出了规定时,是指以下法律:
(a)如果在该国全境适用着某项法律规则专门确定上述法律体系中何者适用于该案情——则为该规则所确立的法律体系;或
(b)在其他情况下——在相关时间与立嘱人有密切联系的法律体系。
(3)有关遗嘱的解释而提起的问题依照以下法律解决:
(a)遗嘱订立时立嘱人住所地有效的法律;或
(b)如果经证明立嘱人立嘱时意欲使遗嘱的解释问题受其他地点有效的法律支配——则为该其他地点有效的法律。
(4)某一遗嘱是否因结婚或离婚而被撤销的问题依照死者结婚或离婚时住所地有效的法律确定。
(5)其他有关继承的问题,除有关立嘱人的立嘱能力问题之外,依照死者最后住所地有效的法律确定。本项意义上的法律包括有关法律选择的法律。
(6)普通法规则,诸如莫桑比克规则(英属南非公司诉莫桑比克公司及其他人案[1893]A、C602)在适用于有关继承的问题时无效。
当事人可选择法院地法
13.(1)如果诉讼各方当事人同意诉讼中产生的某一特定问题适用诉讼开始地或被移送或发回复审地国家或地区有效的法律,则该问题依该法律处理,除非法院认为依照该法律处理该问题不合适。
(2)如果某一国家或地区有效的成文法规定对有关事项的效力不得受到排除或限制,则第一项不具有排除该法适用的效力。
何为实体问题,何为程序问题
14.(1)如果某一诉讼或问题应适用某一国家或地区之外的某地的有效法律,该问题应依照该地有效的实体法处理。
(2)如果没有限定何者为与某一国家或地区之外某地有关的实体法,则下列法律为实体法:
(a)规定、更改或取消某一诉讼理由或对诉讼理由的辩护的法律。
(b)规定对某人的与诉讼有关的责任的限制和排除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
(i)规定诉讼程序何时开始的法律;
(ii)对有可能得到的赔偿或补偿的数额进行限制的法律;
(iii)对有可能得到的赔偿或补偿的损失或损害的种类进行限制的法律。
(c)规定某一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条款应以书面写成或以书面证明的法律。
(d)规定了可以提出口头证据或允许用口头证据以补充、修改、反驳或解释某一用书面作成的或其中部分条款是书面写成的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条款的有关事项的法律。
(e)作出法律推定或确定与案件中待决问题有关的举证责任的法律。
(3)如果基于本法的程序性规定,某一诉讼或问题应依照程序开始地国家或地区之外的某一国家或地区有效的法律处理,则除以下规定之外,该另一国家或地区有效的法律应得到适用:
(a)有关诉讼程序进行方式的规定;或
(b)有关法院判决或命令被强制执行或生效的方式的规定。
(4)如果依照诉讼程序开始地国家或地区之外的另一国家或地区有效的法律处理某一诉讼或问题不切实际,或可能导致不公正,法院可以依据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以及由联邦议会设立的法庭或州或领地最高法院适用或可能适用的有关证据或程序的法律处理该问题,只要该法律是与证据或程序有关的而非第二款所说的那种法律。
注:
1.第四条要求法院适用普通法以及法律选择法,包括普通法所作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分,除非这样会导致与本法相矛盾。
2.如果法院必须适用某一外国的法律,则第一款和第二款要求其考虑到此处所列的法律为实体法而非程序法,这并不影响法院以何种方式适用普通法确定外国的其他法律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3.如果法院必须适用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第三款要求其考虑到仅有该款所提到的法律才是程序性法律,其他一切法律均应被视为实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