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注:越南民法典于1995年10月18日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通过,并由1995年11月9日令颁布。该法典共7编838条,其中第7编主要涉及国际私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民法典宗旨
为保护自然人和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保证民事关系在法律上的公平和安全,创造有利于满足人民的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有利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法典。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主体的法律地位,各主体在民事交往中财产和身份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本法典制定各主体参与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二条 尊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利与利益原则
民事权利的设立和行使、民事义务的设立和履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与利益。
第三条 严格遵守法律原则
民事权利的设立和行使、民事义务的设立和履行应遵守本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根据、程序和形式。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来共同约定其民事权利和义务,但是不得违反本法典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尊重公德、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权利的设立和行使、民事义务的设立和履行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应尊重越南境内共同生活的各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优良风俗习惯、团结友爱的精神、“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高尚道德。
各少数民族人民在民事关系中可创造有利条件,以逐步提高本民族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
鼓励在老、幼和残疾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对其提供帮助。
第五条 尊重和保护人身权原则
由法律规定的民事关系中个人的人身权受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第六条 尊重和保护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原则
主体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鼓励对合法取得的财产的营利性使用。
任何人均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全民所有的财产。
第七条 缔结合同自由原则
在遵守有关民事权利的设立和行使、民事义务的设立和履行的规定的条件下,缔结合同自由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在民事交易中,当事人自由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威胁、阻止另一方,也不得强制或禁止另一方缔结合同。
依法做出的承诺和达成的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执行力。
第八条 平等原则
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以民族、性别、社会地位、经济能力、宗教信仰、文化水平和职业的差异为理由而对他人进行歧视。
第九条 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应秉承诚实信用行事。当事人应不仅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还须尊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他们应互助并为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创造有利条件。任何一方不得欺诈另一方。若其中一方主张另一方违背诚信义务,必须就此举证。
第十条 民事责任原则
当事人应积极履行其民事义务并对其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担个人责任。在故意不履行时,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一条 和解原则
在民事关系中,鼓励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和解。
在民事诉讼中,任何人不得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第十二条 民事权利的保护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2.任何权利主体在其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时均可向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请求:
1)承认其民事权利;
2)停止侵害;
3)公开赔礼道歉或改正;
4)履行民事义务;
5)赔偿损失;
6)处以罚金。
第十三条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产生根据
民事权利与义务可基于以下事实产生:
1.依法签订的民事协议;
2.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做出的决定;
3.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
4.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智力成果;
5.对财产的依法占有;
6.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7.未经委托而管理他人事务;
8.没有法律根据而占有和使用财产;
9.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四条 适用惯例和推定原则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又无协议约定时,得适用惯例和有类似规定的法律规范,但其适用不得违反本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民法典的适用范围
1.本法典适用于自其生效时起设立的民事关系。
本法典根据法律或国会的决议也可适用于在其生效前设立的各种民事关系。
2.本法典的空间效力及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所有领土。
3.本法典适用于定居国外的越南人在越南境内参加的民事关系,但法律有另行规定的民事关系除外。
4.本法典也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十一条 拥有国籍的权利
任何自然人都有权取得国籍。
国籍的取得和变更、越南国籍的取得和放弃及其条件、程序和方式,依国籍法规定。
…………
第七编 涉外民事关系
第八百二十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
本法典所规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者法律事实产生、变更或消灭于外国,或者财产标的位于外国的民事关系。
第八百二十七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的适用
1.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民事法律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本法典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典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3.当本法典、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其他法律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时,该外国法得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如果外国法反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则适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
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适用外国法,但不得违反本法典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其他法律的规定。
4.当本法典、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其他法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当事人协议对涉外民事关系无相关规定时,可适用国际惯例,但其适用不得违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八百二十八条 适用外国法与国际惯例的原则
本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外国法或国际惯例的适用,不违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八百二十九条 适用于无国籍人或有多个国籍的外国人的法律
1.当本法典规定可适用外国人的本国法时,适用于有无国籍人参与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应为该无国籍人的惯常居所地法;如果该无国籍人无惯常居所,则适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
2.当本法典规定适用外国人的本国法时,适用于有多个国籍的外国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应为其惯常居住并有该国国籍的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外国人在其任何国籍国均无惯常居所,则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八百三十条 外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外国自然人在越南享有与越南公民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本法典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其他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一条 外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外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国籍国法确定,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外国自然人在越南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其民事行为能力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确定。
第八百三十二条 外国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外国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其成立地国法确定,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外国法人在越南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其民事行为能力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确定。
第八百三十三条 所有权
1.位于外国的财产的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由物之所在地法确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另有的规定除外。
2.对于运输途中的财产的所有权由目的地国法确定,当事人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3.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由财产所在地国法确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 民事合同
1.民事合同的形式由合同签订地法确定。当在某外国签订的民事合同,其形式不符合该外国法律的规定,但不违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时,则该合同在越南仍为有效。
2.民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履行地法确定,但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完全在越南境内签订和履行的民事合同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确定。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履行地,则合同履行地依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确定。
3.客体为位于越南境内的不动产的民事合同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确定。
第八百三十五条 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由损害行为实施地法或损害结果发生地法确定。
2.飞行器在国际空间或船舶在公海造成的损害赔偿,由飞行器或船舶国籍国法确定,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海上交通法和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损害行为人和受害人均为拥有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适用于发生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外的侵权行为。
第八百三十六条 著作权
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对于首次在越南公开或发表的或者采用一定形式在越南创作或表现的精神作品的著作权,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旧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护。
第八百三十七条 工业产权
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对于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授予工业产权资格的财产的工业产权,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护。
第八百三十八条 技术转让
越南自然人或法人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技术转让、外国向越南转让技术和越南向外国转让技术,由本法典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其他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法律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确定。
本法典于1995年10月28日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四届国会第八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