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司法院为贯彻人事公开,设人事评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评议一般
人事案件,特订定本规则。
第 2 条
本会之职掌如下:
一、优秀人员之选拔事项。
二、本院暨所属人员进修及出国研习之评议。
三、其他有关交办事项之评议。
第 3 条
本会由本院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厅厅长、人事处处长等担任委员。
第 4 条
本会开会时,由秘书长召集并担任主席;秘书长不克出席时,由副秘书长
代理之。秘书长、副秘书长均不克出席时,指定其他委员代理之。
前项会议,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其决议应由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 5 条
本会出列席人员,对会议情形应严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或三亲等
内之血亲、姻亲议案时,应自行回避。
第 6 条
本会出列席人员,对会议情形应严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或三亲等
内之血亲、姻亲议案时,应自行回避
第 7 条
本会评议结果,经报请院长核定后分别处理。
第 8 条
本会评议之案件,其幕僚作业由本院人事处办理之。
第 9 条
本规则自核定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