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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评议委员会评议规则

法帮网 时间:2011-03-31 09:04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
第 1 条 司法院为贯彻人事公开,设人事评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评议一般 人事案件,特订定本规则。 第 2 条 本会之职掌如下: 一、优秀人员之选拔事项。 二、本院暨所属人员进修及出国研习之评议。 三、其他有关交办事项之评议。 第 3 条 本会由本院秘

   第 1 条

  司法院为贯彻人事公开,设人事评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评议一般

  人事案件,特订定本规则。

  第 2 条

  本会之职掌如下:

  一、优秀人员之选拔事项。

  二、本院暨所属人员进修及出国研习之评议。

  三、其他有关交办事项之评议。

  第 3 条

  本会由本院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厅厅长、人事处处长等担任委员。

  第 4 条

  本会开会时,由秘书长召集并担任主席;秘书长不克出席时,由副秘书长

  代理之。秘书长、副秘书长均不克出席时,指定其他委员代理之。

  前项会议,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其决议应由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 5 条

  本会出列席人员,对会议情形应严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或三亲等

  内之血亲、姻亲议案时,应自行回避。

  第 6 条

  本会出列席人员,对会议情形应严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或三亲等

  内之血亲、姻亲议案时,应自行回避

  第 7 条

  本会评议结果,经报请院长核定后分别处理。

  第 8 条

  本会评议之案件,其幕僚作业由本院人事处办理之。

  第 9 条

  本规则自核定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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