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土地测量局规费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土地测量局(以下简称土地测量局)提供测绘图资及设备服务,应
依本标准收费。
第 3 条
测绘图资或设备服务之项目及费额如下:
一、图籍资料之项目及费额如附表一。
二、电子档资料之项目及费额如附表二。
三、图文扫瞄服务之项目及费额如附表三。
四、图档输出服务之项目及费额如附表四。
第 4 条
与土地测量局签订测绘合作契约,须使用前条第二款资料者,土地测量局
得视实际需要,于契约中规定减征或免征。
前项减征规费费额,以附表二规定费额百分之五十计收。
各级地政机关申请辖区内前条第二款资料者,得予免征规费。
第 5 条
寄送第三条各款资料所需邮资、运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