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看了药家鑫的庭审,让我感到无法接受的是律师对“激情杀人”的解释,药家鑫不停哭泣表现出的忏悔行为。最让我反感的就是那些为药家鑫求情的同班大学生!以及社会上那些同情药家鑫的目光。
情与法的纠缠在中国别具特色,与西方的法治大相径庭。如果被害人是那些同情药家鑫人的妻子、父母、亲人及同学朋友等等,他们就会换一幅嘴脸,高喊要维护法律权威,严惩杀人凶手!如果被害人也是一名在读大学生,那么,她的同班同学和朋友也会大声呐喊,要维护法律权威,严惩杀人犯。如果习惯了这种情与法的拉锯战,就会明白中国的法治还处在情与法的动态交替中,而法治国家的建设也不会有一个确定的期限!
法治国家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情与法的博弈会成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阻碍,会延缓甚至扼杀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走出情与法的纠缠,法与情泾渭分明,依照法律规定处罚,利用人情帮助犯罪分子认真改造,重新做人,回报社会。这与判决时考虑“情”的因素看似“相同”—— 考虑了“情”份在里面,实则取得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前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而后者掺杂了“情”的因素,亵渎了法律的权威,造成的后果就是因为某些人的求情而“枉法裁判”,重视了“情”的因素而轻视“法”的因素。
律师说是“激情杀人”,我不敢苟同。律师是靠事实说话,用证据进行推理,而不是主观臆断。药家鑫买尖刀的动机是什么?什么时候买的?尖刀的大小与造成的危险程度的关系考虑过没有?晚上带刀去学校为什么说是防身?难道药家鑫以前和别人有过什么恩怨而预备行凶?如果那样的话,要不是被害人被车撞到遭到杀身之祸,也许死的就是与药家鑫有过恩怨的人。这还不足以说明药家鑫的人身危险性吗?
大家还记得“我爸是李刚”的主角李启铭吧,他撞到学生后喊出“我爸是李刚”的“豪言壮语”,难道也可以解释为因激情而喊吗?如果都被解释为“激情”,那为什么药家鑫不因激情迅速救治张某而是掏出“准备”好的尖刀向被害人“捅个痛快”?那为什么李启铭不因激情把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而是表现出 “大无畏精神”?是什么纵容了他们?是他们的人情关系,还是法律失去了权威所致?有多少人考虑过?
法庭上,药家鑫的哭泣、下跪、恐惧还有机会让别人同情,那有没有人考虑过被害人张某被撞倒在地,眼睁睁看着药家鑫拿着尖刀向自己捅来时的“恐惧”?那些同情药家鑫的人为什么不去同情失去女儿的父母,失去妻子的丈夫和失去妈妈的孩子?
判决的结果如何服众,就看是不是依法惩处,而不是因为“情”而轻“法”。我们提倡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更应该提倡人权平等,对人的生命一视同仁。我们不能因为“情”而亵渎法律的权威,给世人传递一个不好的“信息”,那就是法律因情而变,随情而舞!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