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放纵走私过程中积极配合,事后分赃的行为定性

2011年04月04日05:21    未知    未知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问: 我邻居小李是一名海关工作人员,今年初,他与朋友协商,以其海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对该朋友携带物品不作检查,帮助其走私一批珍稀植物制品,事后分得赃款5万元。现在他的朋友已被海关拘留。请问,如果败露的话,小李的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事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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