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走私进口加拿大猪肉制品的法律责任

2011年04月04日06:32    未知    未知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问: 从加拿大进口猪肉制品,因为质检总局发布了禁止进口公告,由于再退回损失太大,就听信一家货代公司的,在香港换了套单。结果进口时被发现包装上有原产加拿大字样,当伪报移交了缉私警察。咨询了几个人,有的说走私禁止进口货物很严重,不看税额,只要有走私行为就抓人。有的说看涉及多少税,到5万才会抓人,否则最多罚款、没收货物,或退运。不知孙律师怎么看,事情是否有操作空间? 答:

根据刑法151、152、347条等,走私特定货物物品罪包括了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货币,禁止出口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禁止进出口动植物及制品等。这些罪名不以偷逃税款为要件。而走私以上特定货物物品之外的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单位犯罪为25万)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现行刑法,您所述情况,不会构成走私特定货物物品罪。但要视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请您与本网联系提供进一步信息以便准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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