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做电子产品的,只做内销,还没有办进出口经营权。在生产过程中常用一些国外的电子元器件。我们一般都是以包税的形式给一些快件公司进口。现在快件公司被海关缉私局立案调查了,前天也到我司来调查情况,听说我司以包税形式委托别人进口货物也算走私,真是这样吗?因为大家都是以包税进口的方式。
答:我国法律允许企业、组织或个人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2002]139号),如果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可以认定为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