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走私犯罪提供转账便利的行为性质认定

2011年04月05日23:22    未知    未知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问: 李某走私一批高档羊毛衫,涉税13万,得手后,为了转移走私款,便让我一朋友帮忙将此笔款项转于其名下,我朋友知道后觉得此钱来路不正,但碍于情面,最后还是答应了,事后案发。我朋友的行为会不会很严重?会以走私共犯论处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的规定,明知是走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或者其它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构成洗钱罪。所以你的朋友此举已构成洗钱罪,将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罚量刑知识排行榜
刑罚量刑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