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去年底以低报价格形式进口了一批羊毛制品,随后公司因业务需要与另一家公司合并,合并后公司名称也相应做了改变。今年初,海关对原公司进口情况进行调查,请问这种情形下如果涉走私的话,如何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的呢? 答: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走私单位发生合并后,原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仍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无论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