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

2011年04月06日09:39    未知    未知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问: 我一同事在其朋友的怂恿下,答应偷带一些物品回内地给朋友,但具体是什么物品其朋友并未告知他,他也没问。结果在入关时被海关当场查获,经查此批物品为淫秽书刊。他非常害怕,担心会不会有很严重的后果?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的相关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所以,这种情况下会按照走私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罚量刑知识排行榜
刑罚量刑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