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约和彩礼是民间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涉及千家万户。因婚约和彩礼引发的纠纷也是正常的民事纠纷。婚约和彩礼的意思表示内容很丰富,且各地情况又千差万别。《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婚约和彩礼问题进行一刀切。我们通过对婚约和彩礼问题以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以百姓视角,以专家眼光”, 重新检视后,认为该条司法解释,既与法理不通,又与民情不合,建议作原则修改。
关键词:婚约彩礼 法理分析 立法建议 民俗
一、问题的由来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下定亲帖的同时,要送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
众所周知,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彩礼是吉祥物。送彩礼作为中国民间老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民事生活中的大事。在原本的乡土社会里,因彩礼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多。人们约定成俗:如果男家解除婚约,彩礼不退;如果女家解除婚约,彩礼就要原数退还。大家都恪守习俗。可是,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口流动,传统乡土社会结构的打破,人们的价值观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原本没有歧义的习俗,现在各有各的理解。随着打工潮的兴起,婚约解除也已司空见惯。一段时间以来,彩礼纠纷案件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彩礼案件的裁判结果,个案之间差别很大,曾经成为困扰基层法院的一类难题。2004年4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统一了彩礼纠纷案件裁判尺度,给人民法院的裁判带来了很大方便。同时,该条的实施也带来很多社会的非议,司法解释与民间的通常做法产生了尖锐的对立,很多当事人内心不服,造成执行难,甚至造成被执行当事人自杀的情况发生,构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和谐。在彩礼纠纷问题的裁判上如何从“定纷止争”到“解纷息讼”,成为困扰基层法院的新的难题。
在对婚约和彩礼问题以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进行更深度的法理思考之后,尤其是当我们本着“以百姓视角,以专家眼光”来看待问题时,我们认为该条司法解释确有值得商榷之处,对该条司法解释有必要重新检视。以下是作者的点滴思考,希望能与各位同仁探讨。
二、彩礼的意思表示内容
订婚送彩礼是民间生活的一件大事,作为民事行为,彩礼所表示的意思内容很丰富,具有多样性。根据笔者的民间生活经历和司法实践,按照彩礼内所包含的当事人意思,我们发现彩礼的性质主要有:(1)表达爱情的赠与;(2)婚约信用的财产担保;(3)买卖婚姻的定(价)金;(4)借婚姻形式诈骗的钱财;(5)对弱者的经济帮助;(6)借婚姻索要的钱物;(7)以结婚为附加前提条件的赠与;(8)对女方父母养育女儿的补偿。可能还有其他情况。在笔者所生活的豫东平原上,彩礼作为表达婚姻当事人诚意和婚约信用的担保的信物,基本上是民间的共识。
三、 彩礼的社会功能
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具有多方面的功能。举其要者,(1)表达婚姻当事人男方的诚意。婚姻是人生大事,男方求婚需要表达诚意,诚意需要载体,彩礼就是一种载体。彩礼是一定的物质和金钱,是劳动成果。送彩礼就是把自己的劳动成果送给女方,以表达自己的诚意。(2)信用担保。按照民间通常的做法,如果男方解除婚约,彩礼通常不退;女方解除婚约,彩礼原数返还。婚姻信用是老百姓民间社会生活的基本信用,婚姻生活是老百姓民间生活的主体部分,婚姻家庭幸福是老百姓的主要人生价值追求。所以订婚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大事,女方要求男方提供信用担保,是人之常情。(3)预防婚姻的儿戏化。尤其是对弱势女性群体来说,这种担保很有必要,可以有效预防婚姻的儿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