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二、法定解除
(第94条)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45条)
5、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解除。
(第69条)不安抗辩权
6、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第148、164-167条)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8、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9、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致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10、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
(1)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2)致使今后其他各秕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及今后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3)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互相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1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总额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借款合同(第203条)
1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中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第219、224、227、231-233条)
13、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6、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7、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同,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8、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第248条)
19、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承搅合同(第254、259、268条)
20、承搅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搅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1、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搅工作不能完成,经承搅人催告并顺延履行期限后仍不履行的,承搅人可以解除合同。
2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搅合同,造成承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第287条)
23、未规定的适用承搅合同的有关规定。即合同解除情况与承搅合同类同。
技术开发合同(第337条)
24、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继续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