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0月8日,被告孙耀武、阚艳从原告利辛县阚疃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0000元,约定利息7‰,借款期限1年。二被告借款后又从亲戚处筹款20000元办了一个养鸡场,2009年5月7日,被告孙耀武、阚艳因家务琐事吵架,经亲友调解无效,二人到利辛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两人离婚后,被告阚艳前往合肥市一超市打工。2009年10月,该笔借款到期,经原告利辛县阚疃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多次向二人催要,二被告均以双方已离婚,应由对方偿还该笔借款为由相互推脱。2009年11月28日,原告利辛县阚疃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
【评析】
被告孙耀武、阚艳虽已协议离婚,但此笔借款已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生产经营,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
【法律界网站提示】
离婚的夫妻对离婚前的债务要共担清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