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夫妻假意离婚,逃债债务还得共担
小李询问:“2007年年底,我的同学赵某说想买一辆小车从事客运,向我借了8万元,并当场出具了借条,并约定1年内偿还。然而,2009年年底借款到期时,我多次催讨,赵某均以种种理由拖延。今年3月,我又找到赵某催讨,赵某告诉我,他已经与妻子协议离婚,小车变卖后折抵女儿的抚养费,他现在根本无力偿还借款。我很担心赵某故意说没钱,经多处打听得知:赵某仍与妻子居住在一起,赵某跟他妻子就是假离婚,来逃债的,请问该怎么办?”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赵某和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小李处借钱从事客运,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赵某夫妻共同偿还,而且,这种共同偿还的责任,不因夫妻离婚而消除,同时不管是假离婚还是真离婚,作为债权人小李只需赵某夫妇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来追讨债务。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赵某妻子偿还了债务,还可以向赵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