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
根据2010年颁发的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2011年4月-5月本市将开展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经上海市律师协会九届一次会长会议讨论决定,现对2011年度会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团体会费
凡在2010年5月31日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须全额缴纳团体会费;凡在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执业许可证登记日期为准。更名、合并的律师事务所不列入新所成立范围之内(缴纳金额详见附件)。
团体会费具体缴纳金额分别为:
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20000元;11-15人的律师事务所为25000元;16-2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30000元;21-3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40000元;3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50000元。
以上人数,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准(包括兼职律师 )。
二、 个人会费
1、凡在2009年5月31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1500元/人。
2、凡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750元/人。
3、凡在2010年6月1日后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免缴本年度个人会费。
上述日期均包含当日。上述2、3项中的第一次执业是指在国内首次执业的律师,不包括重新执业的律师。
三、 注意事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2010年度)—会费栏目”已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应缴会费。申请暂缓考核的律师个人会费暂时不交,但是计入团体会费名额。拟办理注销手续的律师不计入团体会费名额,如变更为申请暂缓考核的,须补交团体会费差额。
四、 会费缴纳方式
2011年度会费请于4月20日之前由各律师事务所以转帐方式统一缴纳。
帐号:上海市律师协会(请在贷记凭证上分别注明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数额)
316117-00003013550
上海银行黄河支行
联系人:杨小龙
电 话:64030000*141
传 真:64185837
附 件: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缴纳金额对照表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缴纳金额对照表 缴纳金额(元) 设立日期 10人及以下 11-15人 16-20人 21-30人 31人以上 2010年5月31日前 20000 25000 30000 40000 50000 2010年6月间 18300 22900 27500 36600 45800 2010年7月间 16600 20800 25000 33300 41600 2010年8月间 15000 18700 22500 30000 37500 2010年9月间 13300 16600 20000 26600 33300 2010年10月间 11600 14500 17500 23300 29100 2010年11月间 10000 12500 15000 20000 25000 2010年12月间 8300 10400 12500 16600 20800 2011年1月间 6600 8300 10000 13300 16600 2011年2月间 5000 6200 7500 10000 12500 2011年3月间 3300 4100 5000 6600 8300 2011年4月间 1600 2000 2500 3300 4100